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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4-06     阅读  :  

(重庆交通大学〔2021〕311号,经学校2021年12月3日第3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


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绿化工程及重大专项工程,房屋拆除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赠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工程。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建设改革新思路,以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及发展需要。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政策,以资源节约、绿色低碳、遵循规划的原则,鼓励但审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建设效益和生产安全。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校园总体规划、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等的重大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再设计审批、后施工备案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基本建设处、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审计处、校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审议年度建设计划内的重要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检查、监督基本建设实施工作。

(二)审议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审议或审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听取基建工作年度报告或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本建设处,由基本建设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学校建立基本建设例会制度。建设例会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参会部门主要由基本建设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后勤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基本建设处为例会牵头单位。基本建设例会职责与权限是:

(一)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施工、设计、监理、质检等参建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二)负责提供学校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参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的论证及相关文书的制订工作。根据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安全。

(三)审定合同单价50万以下的单个维修改造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项目。

(四)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相关工作,审议招标方案、招标文书等。

(五)审定校园建设工作人员的聘用事宜,报人事处备案。

(六)定期向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并按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信息和统计资料;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学校建设的宣传舆论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主管和业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负责全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学校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即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项目范围均由基本建设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处的基本职责: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行政负责基本建设与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检查、反馈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建设总体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的立项、设计、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等工作。

(四)负责维修改造工作。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维修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资料管理。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技术文件的审核、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负责学校建筑物安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合同管理风险防控。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基本建设管理密切相关的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

计划。

2.参与组织审定基本建设立项论证工作。

3.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参与合同谈判、合同变更、合同审核等工作。

(二)财务处

1.参与建设工程的立项论证。

2.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

3.负责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4.参与工程结算审核。

5.参与工程招标、合同谈判、合同审核、合同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考察与询价核价等工作。

6.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三)审计处

参与建设工程的立项论证,负责对单项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包括:

1.负责组织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牵头确定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工作。

3.参与工程招标、合同谈判、合同审核、合同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考察与询价核价等工作。

4.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收方及验收工作。

(四)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

1.参与建设工程的立项论证。

2.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3.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相关机电设备、家具等设备的采购工作。

4.参与合同谈判、合同审核、合同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考察与询价核价等工作。

5.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建设工程的资产转固工作。

(五)安全管理处

1.负责提供新建工程的楼宇监控系统的需求和参与设计成果的技术审定。

2.协助校内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和环境楼宇监控系统的技术审查、备案。

3.参与单项工程的消防和环境楼宇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4.负责组织单项工程消防和环境楼宇监控系统质保期满后的维保管理工作。

5.监督校内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信息化办公室

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网络系统的需求和设计成果(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等)的技术审定。

2.负责单项工程的网络系统验收工作。

第十条  使用部门职责

使用部门是指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学院(部、所)、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各二级单位。

(一)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基本建设工程计划书。对建设工程项目工艺方案和设备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对提供的设备及相关配套特殊设备的选型和技术参数负责。

(二)使用部门应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指派专门负责的领导和专人全过程参与相关基本建设工程相关工作。包括从项目计划书的制订到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的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部门所指派人员。

第十一条  监察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总纲,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编制。学校在进行基本建设前,应依法依规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确定校园功能分区,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充分考虑校园的发展,结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同时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

(二)规划的各种校舍建筑面积、体育设施数量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立足校情,注重节能、节地、生态保护和运行的经济性;

(三)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塑造大学校园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打造交大特色;

(四)应将各种管网和校园绿化景观建设纳入校园总体规划设计。校园内的所有管网应下地暗敷。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线网设施和环保工程的配套,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管线网、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严禁违反校园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的,应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校园原有校舍改扩建要保留原有建筑的历史文脉和风格风貌。校园原有建筑、道路、管网的修缮改造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建筑,依法拆除危险建筑和违章建筑。

第十七条 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必须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现有校园土地。要加强校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造成流失;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

第十八条  为保证既有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协调,保证校园道路、管网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严禁各二级单位擅自违章搭建、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得审理和报批,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动工修建的项目,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和相应处罚,并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建设工程前期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新建单项工程的申报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五年计划,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需经市、区发改委立项建设的国家投资项目,严格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条 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应有深度。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前向学校提交立项申请书(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地址、预期开竣工时间、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质量要求、建设后的效益等)。重大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本建设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每年申报的项目,结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进行审查,由基本建设处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专项计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作调整计划和说明,按程序报送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要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工程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规律,原则上不搞开学工程。

第二十五条 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和要求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原则上300平方米以上的改扩建(含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和程序,完善建设工程前期手续。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必须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严禁擅自简化程序。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二十七条  加强科学论证,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严格控制结算超概算。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的建设工程要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原则上是学校基本建设处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实际,由该项目负责人指定基本建设处的其他人作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学校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对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中止相应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或委托人应与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各类合同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学校建设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和与建安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采用招投标确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法规,《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

三十四 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重庆交通大学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材料认质核价(审核)制度。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工程材料认质核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凡建设工程项目中未计价材料的质量、价格均实行审核制。由工程材料核价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基本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后勤处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基本建设处为牵头单位。监察处负责监督。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助材料核价小组的认质核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变更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校基本建设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没有设计图纸,不得施工。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学校自筹资金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筹齐建设资金,禁止无资金来源立项。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将银行出具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工程存款审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按不超过工程实际完成量的80%审核支付,工程竣工时按不超过合同总款的90%审核支付,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按规定支付工程尾款。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程序进行。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报表审批结果开具发票,经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甲方现场代表、甲方相关负责人审核,送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复核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后进行支付,每学期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基本建设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市、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修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与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保修期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本建设处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本建设处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及时维修,并扣减原施工单位质保金,若质保金不足,应进行追偿。基本建设处应建立单项工程维修维保档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基本建设处配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和使用范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群防群治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的具体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报告制度。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资金管理失误、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学校建设工程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建设工程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文件资料,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费制度,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照财政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结算之日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主要包括:办公及设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业务培训考察费、零星购置费、施工现场补助费、专家咨询费和误餐费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与规定,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结算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成本。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后方可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图、工程签证等竣工资料及时交基本建设处。基本建设处将竣工资料提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处组织审计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发现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与协调并认真履行职责。若因工作不力,对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带来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与举报。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作按规定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分管校领导负责基本建设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监察处对相关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加强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对学校从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并结合行业管理特点进行廉政建设教育。学校应通过案例分析、讲座、参观等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外来企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队伍是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执行者,学校应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廉洁高效的人员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配足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中土建、安装、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

第五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等方式,加强素质提升,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政策法规、建设标准等,提高管理水平;遵守廉政纪律,自觉抵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1929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未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工程的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发起人可以是建设单位(含项目使用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有工程变更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工程变更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实施。校领导现场办公会决定的工程变更必须有现场办公会纪要或建设例会纪要方能实施。

(二)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所)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式的《使用单位工程变更申请表》,特殊专业工程须同时附上工程变更方案图纸及造价估算。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相关权限处理或上报审批。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按照相关权限处理或上报审批。

第六条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相关权限处理或上报审批。

第七条 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由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中涉及的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如涉及变更图纸则须附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预算书)报送至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权限处理或上报审批。

第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不增加工程预算或因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工程科、总工办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处长审定批准后实施。同时提交主管校领导主持的建设例会备案。

第十条 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预算250万元(不含50万元)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将变更事由、预算报建设工作例会审定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经费在5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设例会审议通过后,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文件的签发

工程变更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经基建处总工审核后由处长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并将变更通知报审计处备案。

无需设计的工程变更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给施工单位下发书面变更通知实施变更。需要设计变更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给设计单位下发书面变更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变更文件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后下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变更通知经处长签署后由总工办发给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再签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的费用在合同价的预留金额中支出,结算时按实计算。预留金额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因工程变更导致监理、设计、咨询、设备等项目的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及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超过合同价,应按上述程序对增加立项进行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项目

(一)应急抢险项目,可以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采取口头方式通知变更,并在2个工作日内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给予书面确认。

(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总进度的变更,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召集设计、监理、承包、审计、使用部门(特殊项目)等单位相关人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可先行施工,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预算书在14个工作日内补齐,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使用部门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变更事由:

 

变更内容:

 

附件:(变更预算书、设计变更文件等)

使用单位建设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管理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工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项 目 名 称


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提 出 单 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原因


施  工  前

变  更  内  容

设计变更内容:


总工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工办下发至工程管理科签收后执行。

施工单位:                  现场代表:  

施工单位估价:

根据上述设计变更内容,我方预算将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减少):万元(附预算书)。

施工单位:

施  工  后

变更实施时间:

变更执行情况:

现场代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结算价:                   施工单位:

工程管理科:                  合同材料科:

建设部门:                    审计处:







重庆交通大学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工程签证是指,按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作为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

第二章  工程签证内容

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一)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内容(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二)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发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三)建设单位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内容(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建设单位的施工总体部署等原因,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不可避免造成承包单位对已完工序发生修补、返工、废弃的工作内容应办理签证。除上述原因外,应办理索赔确认和索赔工程签证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在责任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转付给索赔方。

(五)其他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五条  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增减。

(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

(三)因承包单位责任或非业主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四)其他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程序和审批

第六条  签证工程施工前或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到场查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现场确认签证事实和签证理由,对工程量或计量结果草签。

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签证工程施工的跟进。签证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现场确认工程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对预算工程量或计算方式进行现场确认,并填写《工程量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基建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签证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详见附件2),签证单包括签证原因、工程量、造价、草签文稿和《工程量申请表》。工程量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公式和数量,提供详细的附图或现场照片,及造价分析资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收到签证资料后3天内对签证原因、工程量和造价做出反馈意见,并交基建处审核。

第十一条  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3天内对签证原因及工程量作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处(或委托的跟踪审计)在收到签证资料后3天内(需询价的签证,时间适当顺延)作出审核意见,并交回基建处。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工程签证预算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按签证流程逐级签审,由基建处负责人审定后实施,提交建设工作例会备案。

(二)分管校领导审批

工程签证预算在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按签证流程逐级签审后,报建设工作例会审定后实施。

(三)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工程签证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申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提出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提出原因


工程项目内容


附图及计算式


工程

预算

 

根据上述内容,施工方预算将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减少) 元(附预算书)。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跟踪审计单位

建设单位

 

现场代表:

 

 

 

 

 

 

 月  日

 

现场代表:

 

 

 

 

 

 

 月  日

 

现场代表:

 

 

 

 

 

 

 月  日

 

 

现场代表:

 

 

 

 

 

 

 月  日

 

 


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设单位

重庆交通大学

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签证

原因


签证内容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科:

 

 

年  月  日

处长:

 

 

 

年  月  日

审计处:

 

 

 

年  月  日





重庆交通大学

工程材料认质核价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材料的认质核价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规范认质核价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认质核价材料的主要范围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及与建筑相关的设施设备;

(二)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且原清单中没有的材料及建筑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约定的需要核价的工程材料及建筑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及维

修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认质核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工程材料认质核价小组(以下简称核价小组)。核价小组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如属专业性较强的设备或材料,应有用户代表和相关专家参与。

第五条  认质核价小组负责学校工程材料的认质核价工作及材料的抽查工作。

第三章  认质核价方式及原则

第六条  核价方式包括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市场考察、电话询价、网上询价(广材网、建材在线等网站)、竞争性比选、公开招标等。

第七条  认质核价原则

(一)认质核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先

核后用的原则。

(二)施工合同内材料,由施工单位组织采购,学校参与;如有必要,经学校批准,亦可双方联合采购。

(三)工程材料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为参考,可综合市场调研等实际情况综合核价。

(四)工程中需核价材料单项总额达到公开招标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工程中需核价材料单项总额未达到《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规定的,由核价小组按程序组织市场考察后,通过竞争性比选等核价方式,按合理低价原则核定材料品牌及价格,认质核价结果按程序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备案;

(六)单项总额5万元以下的材料由基建处核价。

(七)材料核价单价为结算价,包括不含税材料原价、运杂费、装卸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等所有费用。

第四章  认质核价流程

第八条  认质核价的流程

(一)对于工程中需要认质核价的材料,根据工程实际用量和施工图明确的材质、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品牌、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单位应提前提交一式六份《工程材料认质核价表》,并附带电子版本,由项目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报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二)报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工程材料认质核价表》依次由现场代表、工程管理科、合同材料科审核。

(三)审核后的材料报核价小组审定,核价小组根据认质核价报送单项材料总金额,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确定核价方式。

第五章  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

第九条 建立材料抽查制度。施工现场监理、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代表对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核价小组应到施工现场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对供货商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与核定材料一致。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认质核价工作原则上应有3个及以上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参与材料核价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材料核价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认质核价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核价小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工程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品牌、规格、等级

生产厂家

 价

 注

1









2









3









4









5









6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基建处:                   资产后勤处:                    审计处:                      财务处:        

 

 


重庆交通大学

实验室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新建、扩建、改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实验室基本建设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二)先立项后建设原则。

(三)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

(四)实验工艺方案和实验设备计划先行原则

第四条 建设程序

(一)立项

1.使用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后,编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根据学生规模、教学科研方向、实验室定位、实验任务、实验工艺方案、实验设备选型及项目安全性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就实验室面积、实验设备及其特殊需要(如供水、供电、荷载、运输、空间尺寸、是否必须设置在底层、有无噪声、有无污染物排放、有无单独设备基础等)等提出详细要求。使用部门协助工艺方案设计(含主要设备布局)并参与方案审定工作,负责实验设备及相关配套特殊设备的选型和提供技术参数。

2.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使用部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等部门参加。

3.使用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报送发展规划处。

4.发展规划处、基本建设处等职能部门拟定基本建设任务书,提交建设工作例会审议,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审定。

(二)招标

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项目的招标及采购。

(三)建设

1.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土建及安装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2.使用部门全程参与土建及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实验设备采购。

(四)验收

1.基本建设处组织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验设备的验收。

第五条  建设管理及责任

(一)基本建设处、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验室基本建设建立使用部门建设代表责任制。使用部门应从领导班子中指定专人担任学院(部、所)建设代表,与学校主管建设的校领导签订《使用部门建设代表责任书》(附件1)。

(三)使用部门从相应实验室指定专人担任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并签订《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责任书》(附件2)。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应全过程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使用部门建设代表和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的具体工作包括:编制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和参加论证会;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协助编制(或委托专业公司编制)实验工艺方案及相关大型实验设备及相关特殊配套设备(如起重设备、供热系统、制冷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提供详细的土建设计参数要求;参加相关建设工作例会;参加土建设计的相关工作对接;参加土建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审核;参加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技术交底、实验设备安装配合等;定期参加土建施工过程中的监理例会;参加土建施工过程中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设备验收等。

(五)使用部门建设代表和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不能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指令,若发现问题或存在疑问应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意见,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协调处理。

(六)建设代表的变更。各使用部门建设代表和实验室建设现场代表在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经学校审批后的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实验室基本建设学院建设代表责任书

 

学院(部、所)的 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建设。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委派 同志担任学院建设代表,并承担如下责任:

1.学院(部、所)建设代表全权代表学院(部、所)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书。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书应根据学生规模、教学科研方向、实验室定位、实验任务、实验工艺方案及实验设备选型等进行编制,并就实验室面积要求、实验设备及其特殊需要(如供水、供电、荷载、运输、空间尺寸、是否必须设置在底层、有无噪声、有无污染物排放、有无单独设备基础等)等提出详细要求。

2.代表学院(部、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书论证会,并组织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报送学校。

3.组织编制土建设计任务书。

4.组织编制(或委托专业公司编制)实验工艺方案,特别是对大型实验设备及相关特殊配套设备(如起重设备、供热系统、制冷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提供详细的土建设计参数及要求。

5.参加相关建设工作例会。

6.参加土建设计全过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相关沟通工作,各阶段成果的审核工作,并汇总相关修改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送基本建设处。对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7. 参加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技术交底、实验设备安装配合等工作。

8. 定期参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例会,负责组织各实验室建设代表定期到工地巡查,及时发现并配合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9. 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不能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指令。若发现问题和存在疑问由学院建设代表负责汇总意见,书面报送基本建设处协调解决。

10. 汇总并审核各实验室建设代表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申请,报送基本建设处。

 

 

学院(部、所)负责人(签字):        

学院(部)建设代表(签字):                  

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签字):

 

 

 

重庆交通大学

  月   日



附件2

实验室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代表责任书

学院(部、所)的 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建设。根据《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委派 同志担任实验室建设代表,并承担如下责任:

1.编制本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根据学生规模、教学科研方向、实验室定位、实验任务、实验工艺方案及实验设备选型等进行编制,并就实验室面积要求、实验设备及其特殊要求(如供水、供电、荷载、运输、空间尺寸、是否必须设置在底层、有无噪声、有无污染物排放、有无单独设备基础等)等提出详细要求。

2.参加学院(部、所)及学校组织的相关专家论证会。根据反馈意见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书中本实验室的内容进行修改后报送学院。

3.参加本实验室相关的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

4.编制(或委托专业公司编制)本实验室的实验工艺方案。尤其是对大型实验设备及相关特殊配套设备(如行车、供热系统、制冷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智能化系统等)提供详细的土建设计参数及要求。

5.参加相关建设工作例会。

6.参加土建设计全过程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相关协调沟通各阶段成果的审核工作,并对相关修改意见报送学院。对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7.参加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技术交底、实验设备安装配合等工作。

8.定期参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例会,定期到工地巡查,及时发现并配合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9.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不能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指令。若发现问题和存在疑问应向学院建设代表报告,并以学院名义报送基本建设处协调解决。

10.若在施工过程中有相关变更要求,应及时报告学院建设代表,并以学院的名义报送基本建设处。

 

 

学院(部)负责人(签字):

学院(部)建设代表(签字):          

实验室建设代表(签字):      

 

 

 

重庆交通大学

  月   日